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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概要

第 44 題

下列何項行為發生之爭議,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 A 稅務爭議不服訴願決定
  • B 政府採購審標爭議不服申訴審議判斷
  • C 選舉爭議之當選無效訴訟
  • D 教師升等爭議不服教育部之再申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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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大部分的人民對抗國家的公法爭議固然歸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沒有某些特殊的爭議(例如:事關民主程序的結果確認),雖然具有高度公益性,但立法者為了程序迅速與證據調查之便,明文將其指定給「普通法院」來管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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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何項爭議非屬行政法院之審判權範圍。關於選項C之選舉爭議之當選無效訴訟,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6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由此明文可知,選舉、罷免訴訟事件之管轄法院為普通法院體系之地方法院與高等法院,而非由行政法院審理。至於選項A之稅務爭議不服訴願決定、選項B之政府採購審標爭議不服申訴審議判斷以及選項D之教師升等爭議不服教育部之再申訴決定,性質上皆屬公法上爭議,依法歸由行政法院行使審判權。因此,選舉爭議之當選無效訴訟非屬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本題正確答案為C。

📝 行政法院審判權範圍
💡 區分公法爭議應歸屬行政法院或法律明文之普通法院管轄。
比較維度 行政法院管轄 VS 普通法院管轄
選舉爭議 無管轄權 選舉無效、當選無效訴訟
政府採購 招標、審標、決標爭議 履約、驗收等私法契約爭議
國家賠償 提起行政訴訟附帶請求時 依國家賠償法單獨起訴時
💬公法爭議原則由行政法院管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如選舉訴訟)則歸普通法院。
🧠 記憶技巧:選舉罷免找普通,稅務升等走行政,採購雙階前走公。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公法爭議皆由行政法院管轄,忽略法律明文將特定公法爭議(如選舉、國賠單獨起訴)劃歸普通法院。
雙階理論 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 政府採購救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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