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1 題
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經內政部移民署許可,得設立跨國(境)婚姻媒合公司或商號
- B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做為營業項目
- C 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
- D 任何人不得於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散布、播送或刊登跨國(境)婚姻媒合廣告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將「婚姻」這種涉及人格尊嚴的事項交給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的商業公司來辦理時,可能會產生哪些公益上的風險?為了防範這些風險,法律在選擇准許執行的『主體類型』時,會偏好營利組織還是非營利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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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A),判斷得非常準確!你很清楚掌握了跨國(境)婚姻媒合「非營利化」的立法精神。
婚姻媒合的非營利原則
依據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第58條規定,跨國婚姻媒合不得做為營業項目,也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同時全面禁止刊登相關廣告,這印證了選項(B)、(C)、(D)皆為正確敘述。而選項(A)之所以錯誤,關鍵在於第59條的規定:依法僅限經移民署許可的「非營利法人」,才得從事婚姻媒合業務。既然是「公司或商號」,其本質即為營利,自然依法不被允許設立來從事此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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