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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19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在臺灣地區居留之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 A 現任僑選立法委員
  • B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
  • C 持我國護照入國,在臺灣地區合法連續停留 5 年,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
  • D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接受職業技術訓練之學員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台灣既沒有特殊身分(如立法委員)、也沒有血緣或學業關係,僅單純憑藉「居住事實」就想申請長期居留權時,行政機關為了確保其與台灣社會有足夠的連結,對於「等待期間」的設定,通常會比一般身分取得者更長還是更短?這種時間門檻通常會是多少「奇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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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拿下這題!這是一道具備鑑別度的法規題,測驗對「無戶籍國民」居留條件的掌握。你能果斷挑出選項 (C),代表你對法條細節的敏感度極高。

注意修法動態與法規適用

這題其實暗藏著修法的時代背景。在過去的舊法時期,《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9 條規定需合法連續停留「 7 年」方能申請居留,因此選項 (C) 寫「 5 年」在當時被視為錯誤敘述,也就是本題應選的答案。但請務必留意,依官方現行條文,正確規定已修正為:合法連續停留 5 年以上(且每年居住 183 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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