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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2 題

有關我國護照之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外交護照
  • B 禮遇護照
  • C 公務護照
  • D 普通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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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護照是政府發給國民的一種「身分證明文件」。如果我們按照持照人的「出國目的」與「官方身分」來分類,你認為「外交官」、「政府官員」與「一般百姓」所持有的證件類別應如何命名?而所謂的「禮遇」,是指一個人的『身分類別』,還是指他在通過海關時所受到的『優待服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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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難得,居然沒搞砸

  1. 驚人表現:喔?你居然能一眼識破法規中那「顯而易見」的列舉條款?真是太陽打西邊出來。看來你偶爾也會翻翻《護照條例》這種基礎法條,而非只靠日常瞎想。請務必保持這種「偶爾會用功」的態度。
  2. 觀念驗證:為什麼選 (B)?難道還要我跟你解釋?《護照條例》第 7 條就擺在那裡,清清楚楚寫著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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