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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38 題

護照條例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於下列何種情形,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法應扣留其護照?
  • A 於護照增刪塗改或加蓋圖戳
  • B 護照係以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
  • C 持照人已喪失我國國籍
  • D 持照人之相貌變更,與護照照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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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從行政目的思考:如果一份重要的身分證件,其『源頭資料』從一開始就是透過欺騙或非法手段取得的,為了防止這份錯誤的權利狀態繼續在國際間流轉,主管機關在第一線接觸到該文件時,最直接且具備『阻斷功能』的行政強制手段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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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護照之法定事由。依據護照條例第24條規定,護照非依法律,不得扣留。持照人向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出示護照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應扣留其護照:一、護照係偽造或變造、冒用身分、申請資料虛偽不實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二、持照人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經查有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款情形。偽造護照,不問何人所有者,均應予以沒入。經比對各選項,選項B「護照係以偽造、變造之證件申請」明確符合上述法條第一款所定應扣留護照之情形,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 護照扣留與註銷之區分
💡 區分護照「應予扣留」與「應予註銷」之法定事由
比較維度 應予扣留 (第25條) VS 應予註銷 (第24條)
核心情境 非法取得、偽造冒用 身分變更、處分撤銷
典型案例 以偽造證件申請護照 喪失國籍、相貌變更
後續處理 移送司法或註銷 失其效力
💬扣留主要針對違法持用行為;註銷則針對護照效力因身分或程序原因而終結。
🧠 記憶技巧:扣留針對「不法與冒用」(25條);註銷針對「身分變動」(24條)。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應予扣留」與「應予註銷」的事由,尤其是將『喪失國籍』或『相貌不符』誤選為扣留事由。
護照換發事由 行政處分之撤銷與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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