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家住屏東的 A,在高雄販毒。某日,A 出門訪友,警員獲知後,依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欲拘提 A。警員一路尾隨,從屏東跟監到新竹山區,見機不可失,在新竹將 A 拘提,並依檢察官指示,立即解送至新竹地檢署,後由新竹地院裁定羈押於新竹看守所。兩週後,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向新竹地院起訴 A 販毒罪,新竹地院則諭知管轄錯誤判決,同時諭知移送屏東地院。請分析新竹地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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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管轄」中「所在地」之認定標準,防範國家機關「挑選法庭」。考生應先檢驗刑訴第5條的管轄要件,接著帶入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若因違法解送或人為操縱導致被告身在該地,不得認該地法院取得管轄權,最後依刑訴第304條得出管轄錯誤判決合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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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起訴時被告因遭違反管轄規定解送而羈押於某地,該地法院是否因而取得土地管轄權?新竹地院諭知管轄錯誤判決是否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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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轄與所在地認定
💡 土地管轄之「所在地」不含國家違法或不當解送所造成之處所。
- 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土地管轄包含犯罪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
- 所在地指起訴時被告身體所在處,但需排除違法解送造成之處所。
- 為防止挑選法庭,實務(如112台上4424)不認同人為創造管轄權。
- 無管轄權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