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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申論題 111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一 題

一、家住屏東的 A,在高雄販毒。某日,A 出門訪友,警員獲知後,依屏東地檢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欲拘提 A。警員一路尾隨,從屏東跟監到新竹山區,見機不可失,在新竹將 A 拘提,並依檢察官指示,立即解送至新竹地檢署,後由新竹地院裁定羈押於新竹看守所。兩週後,新竹地檢署檢察官向新竹地院起訴 A 販毒罪,新竹地院則諭知管轄錯誤判決,同時諭知移送屏東地院。請分析新竹地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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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土地管轄」中「所在地」之認定標準,防範國家機關「挑選法庭」。考生應先檢驗刑訴第5條的管轄要件,接著帶入最高法院實務見解:若因違法解送或人為操縱導致被告身在該地,不得認該地法院取得管轄權,最後依刑訴第304條得出管轄錯誤判決合法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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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起訴時被告因遭違反管轄規定解送而羈押於某地,該地法院是否因而取得土地管轄權?新竹地院諭知管轄錯誤判決是否適法?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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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轄與所在地認定
💡 土地管轄之「所在地」不含國家違法或不當解送所造成之處所。
  • 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土地管轄包含犯罪地、住所、居所或所在地。
  • 所在地指起訴時被告身體所在處,但需排除違法解送造成之處所。
  • 為防止挑選法庭,實務(如112台上4424)不認同人為創造管轄權。
  • 無管轄權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4條諭知管轄錯誤並移送。
🧠 記憶技巧:管轄四要件:罪、住、居、所。所在地排除「公權力違法解送」。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所在地」必須具有適法性,誤以為只要人被關在該地法院即具管轄權。
牽連管轄(刑訴§7) 競合管轄(刑訴§8) 管轄之指定與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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