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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19 題

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不能免除何種處罰?
  • A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之處罰
  • B 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
  • C 營利事業依法規定應給與他人憑證而未給與,應自他人取得憑證而未取得,或應保存憑證而未保存者,應就其未給與憑證、未取得憑證或未保存憑證,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以下罰鍰
  • D 拒絕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指定之調查人員調查,或拒不提示有關課稅資料、文件者之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立法目的」與「行為本質」來思考:法律設計『自動補報免罰』制度,是為了誘導納稅人『主動向國家交代正確的課稅事實』。那麼,如果一個人的行為本質是在『阻礙國家查明真相』或『不配合行政程序』,這類行為與『主動坦白』的誠實互信精神是否相符?法律還有必要保護這種積極對抗稽徵程序的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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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稅法中「自動補報補繳」的免罰範疇有著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具備高度鑑別度的題型,因為它不僅考驗法條的記憶,更要求考生細膩辨析「程序性違章」與「實體性逃漏稅」在法律效果上的差異。

自動補報補繳之租稅特赦範圍

依據 《稅捐稽徵法》第 48-1 條 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在未經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可免除的處罰包含「《稅捐稽徵法》第 41 條至第 45 條」之處罰,以及「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選項 (A)、(B)、(C) 所述內容皆在上述範圍內,例如 (C) 選項涉及的憑證取得與保存違失,正屬於第 44 條的範疇,因此皆屬可免除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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