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稅行政] 財政學概要
第 22 題
有關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之財源,下列何者錯誤?
- A 所得稅收入 10%
- B 土地增值稅收入 10%
- C 貨物稅收入 10%
- D 營業稅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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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地方財政平衡」的角度思考:在財政體系中,有些稅目屬於『國稅』(如所得稅),有些則是屬於『地方稅』(如土地增值稅)。當中央政府為了縮減貧富差距,決定把地方政府收到的稅款「抽走一部分」來重新分配給其他縣市時,這個「抽走(提撥)」的比例,通常會比單純從中央政府自己口袋(國稅)拿出來的比例更高還是更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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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第3條規定:「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如下:一、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下列款項:(一)所得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營業稅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三)貨物稅總收入百分之十。二、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土地增值稅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但不包括準用直轄市之縣轄內徵起土地增值稅收入之百分之二十。三、其他收入。」由此法條原文可知,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在所得稅總收入與貨物稅總收入之財源皆為百分之十,而營業稅為總收入減除依法提撥之統一發票給獎獎金後之百分之四十,故選項A、選項C與選項D均為正確之財源敘述。關於土地增值稅部分,財源應為在縣(市)徵起收入之百分之二十,選項B稱土地增值稅收入10%顯然與法規內容不符,屬於錯誤敘述。本題要求選出錯誤之選項,故選項B為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