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11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與財政學概要
第 32 題
下列何者非為現行「長期照護 2.0」之財源?
- A 一般保費收入
- B 房地合一稅收
- C 菸品健康福利捐
- D 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稅課收入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推動一項大型福利政策時,若該經費是透過「調高特定的稅率」或「對有害健康行為課費」來支應,這與我們日常領薪水時會被「自動扣繳」並標註為「保費」的款項,在財務邏輯與法律性質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方式不需要民眾額外再繳納一張「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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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提供長照服務、擴增與普及長照服務量能、促進長照相關資源之發展、提升服務品質與效率、充實並均衡服務與人力資源及補助各項經費,應設置特種基金。該法條明確規範特種基金之來源包含: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由百分之十調增至百分之二十以內所增加之稅課收入、菸酒稅菸品應徵稅額由每千支(每公斤)徵收新臺幣五百九十元調增至新臺幣一千五百九十元所增加之稅課收入、政府預算撥充、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基金孳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對照題目選項,遺產稅及贈與稅之稅課收入與菸品健康福利捐皆為法條明定之基金來源,而房地合一稅收實務上則涵蓋於政府預算撥充或其他收入之範疇。由於一般保費收入並未包含在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5條所列之任何基金來源中,因此非為現行長期照護之財源,故本題正確答案為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