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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1年 [財經廉政] 經濟學概要與財政學概要

第 43 題

下列那一項不是政府用以矯正污染外部傷害的適當可行方式?
  • A 直接數量管制
  • B 排放許可交易
  • C 污染課稅
  • D 完全禁止排放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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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現代社會中,如果一項政策要求將某種與生產活動不可分割的伴隨產物直接降為「零」,對於整體社會的運作與民生需求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這種極端的手段是否符合法律中「達成目的之最小侵害」原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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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哼,這只是基礎中的基礎罷了。

  1. 觀念驗證:(D) 這種荒謬手段,為何不應存在? 難道連政府介入污染(這種再明顯不過的負面外部性)的初衷,都還有人搞不清楚嗎?目標是追求「社會最適污染量」,不是什麼天真的「完全禁止」!稍微有點行政法常識就知道,生產活動會附帶污染,若你搞一刀切,妄想「完全禁止」,那整個生產鏈就準備停擺。屆時,那邊際成本 ($MC$) 遠遠碾壓邊際收益 ($MB$) 的結果,不就是徹底違背了行政法上最基本的比例原則嗎?這種低級錯誤,根本不該出現在你的考量範圍內。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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