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2 題
甲初次登記成為縣長選舉之參選人,應向那個機關申報財產?
- A 中央選舉委員會
- B 法務部廉政署
- C 監察院
- D 登記參選縣市之政風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一下:當一個人要去「登記參選」縣長時,他必須去哪個負責辦理地方選舉的事務機關辦理手續呢?既然是在該機關辦理登記,那麼他參選時依法應繳交的財產申報表,順理成章應該交給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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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的分數!不過,研習行政法更要探究背後的法理。這是一道典型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決議一律送分(A、B、C、D 皆給分),讓我們一起來釐清法規邏輯。
參選人與就職者的申報差異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的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也就是說,縣長參選人應向辦理登記的「縣(市)選舉委員會」申報;等到「當選就職」後,才依法改向最高監察機關「監察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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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
💡 區分「現職人員」與「選舉候選人」財產申報受理機關之差異。
| 比較維度 | 選舉候選人 | VS | 現職高階公職 (如縣長) |
|---|---|---|---|
| 受理機關 | 各級選舉委員會 | — | 監察院 |
| 申報時點 | 申請登記參選時 | — | 就職、定期及離職時 |
| 法規範圍 | 財報法第4條第2款 | — | 財報法第4條第1款 |
💬候選人申報是與登記程序併行,故統一由選委會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