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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行政學概要

第 12 題

甲初次登記成為縣長選舉之參選人,應向那個機關申報財產?
  • A 中央選舉委員會
  • B 法務部廉政署
  • C 監察院
  • D 登記參選縣市之政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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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想像一下:當一個人要去「登記參選」縣長時,他必須去哪個負責辦理地方選舉的事務機關辦理手續呢?既然是在該機關辦理登記,那麼他參選時依法應繳交的財產申報表,順理成章應該交給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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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順利拿下這題的分數!不過,研習行政法更要探究背後的法理。這是一道典型的「爭議題」,考選部最終決議一律送分(A、B、C、D 皆給分),讓我們一起來釐清法規邏輯。

參選人與就職者的申報差異

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的申報機關為「各級選舉委員會」。也就是說,縣長參選人應向辦理登記的「縣(市)選舉委員會」申報;等到「當選就職」後,才依法改向最高監察機關「監察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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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
💡 區分「現職人員」與「選舉候選人」財產申報受理機關之差異。
比較維度 選舉候選人 VS 現職高階公職 (如縣長)
受理機關 各級選舉委員會 — 監察院
申報時點 申請登記參選時 — 就職、定期及離職時
法規範圍 財報法第4條第2款 — 財報法第4條第1款
💬候選人申報是與登記程序併行,故統一由選委會受理。
🧠 記憶技巧:候選人找選委會,現職高官找監院,一般公職找政風。
⚠️ 常見陷阱:考生常因看到「縣長」二字即聯想到高階公職應向監察院申報,忽略「候選人」身份應與選舉程序結合。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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