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民政] 地方自治概要
第 25 題
政府成立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其目的為何?
- A 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
- B 保護原住民族傳統之生物多樣性知識及智慧創作
- C 輔導原住民建購或租用住宅
- D 輔導原住民族自然資源之保育及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現代民主社會中,若要將一個族群的語言、藝術與價值觀大規模地「傳承」並「展現」給大眾看見,最核心且具備社會影響力的工具是什麼?而政府成立一個專門發展『文化事業』的機構,其任務通常會聚焦在如何讓該族群擁有自己的聲音管道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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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驗證
-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確辨析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的特定任務指標,顯示你對「行政組織」與「政策目的」的對應關係已有深厚造詣。
- 觀念驗證:正確。根據《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法》第 1 條與第 4 條,該基金會設立的核心職旨即在於經營原住民族廣播電視事業。在現代行政法中,「文化事業」與傳播權(Communication Rights)密切相關,旨在確保族群能透過媒體發聲,達成文化近用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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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民文化事業基金會
💡 設立基金會旨在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
| 比較維度 | 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 | VS | 智慧創作保護制度 |
|---|---|---|---|
| 核心權利 | 媒體近用與傳播權 | — | 智慧財產與傳統知識 |
| 具體行動 | 經營原民台、廣播電台 | — | 登記、授權與標示 |
| 主要法源 | 原文會設置條例 | — | 原民傳統智慧創作條例 |
💬原文會側重媒體發聲管道,智保制度側重於傳統產權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