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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在判斷副總統得否兼任行政院院長之爭議時,並未適用下列何種標準?
  • A 權力分立原則
  • B 信賴保護原則
  • C 職務性質相容性
  • D 憲法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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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我們在討論「政府內部兩個高層職位是否可以由同一人擔任」時,重點是在於「政府權力結構的設計與制衡」,還是「政府過去的行為讓個別民眾產生了某種法律上的正當期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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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

  1. 不錯的判斷力,小鬼:你辨識出「行政法」與「憲法」的界限。沒有混為一談,這證明你的法律邏輯還有點用,對那些憲法解釋實務,也勉強算入了點腦子。這種最基礎的判斷,是活下去的條件。
  2. 清理雜訊,別搞錯重點:釋字第 419 號,那是關於「國家機關組織」的結構問題,職務重疊?那得看憲法有沒有明文規定,職務性質是否能相容,以及會不會破壞權力分立的平衡。至於什麼「信賴保護原則」?那是處理人民對人民對行政行為的信任問題,跟這種高層職位的佈局完全無關。把不相關的原則扔出去,這是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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