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1年
[勞工行政] 勞資關係概要
第 二 題
二、何謂勞資爭議各種類型中之次級杯葛?其爭議行為在美國法制下之效力原則上為何?我國現行的勞資爭議體制對其並無界定與規範,因此工會進行次級杯葛行為時,其效力目前不明。針對次級杯葛,若參考美國立法例而在我國勞動三法中加以立法規範,其效力部分應如何規範?(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本題涉及勞資爭議行為的擴張型態。首先必須準確定義「次級杯葛(Secondary Boycott)」,即勞方透過向「中立第三人(中立雇主)」施壓來間接打擊「主要雇主」。接著要分析美國《塔夫特-葛利法案》(Taft-Hartley Act)對此的嚴格禁止立場。最後,在立法建議部分,應思考如何平衡工會的抗爭權與保護無辜第三方的營業自由,這需要從「禁止為原則,例外允許(如同盟罷工或關連企業)」的角度論述。
勞資爭議之次級杯葛
💡 針對與原雇主往來之中立第三方施壓,迫使其中斷業務往來。
- 定義:對中立第三人施壓(如拒絕勞務),迫其切斷與主雇主聯繫。
- 美國法:NLRA 8(b)(4)視為不公平勞工行為,原則禁止。
- 盟友原則:若第三方為規避罷工而受託生產,則不具中立性而合法。
- 立法建議:應於勞資爭議處理法明定禁止,但納入同盟性例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