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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土木工程] 營建管理概要與土木施工學概要(包括工程材料)

第 三 題

三、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在那些情況下,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若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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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押標金之規定。答題時除了精確列出法定的七款「不予發還或追繳」情事外,可先於前言簡述押標金之「擔保與懲戒」性質,以展現法理清晰度,提升閱卷印象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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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押標金之設置目的在於擔保廠商投標之誠信,防止惡意競標、圍標或得標後棄標等行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廠商有第2項各款情形之一,其押標金不予發還;未依招標文件規定繳納或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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