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考申論題
111年
[土木工程] 營建管理概要與土木施工學概要(包括工程材料)
第 三 題
三、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在那些情況下,廠商所繳納之押標金不予發還,若其已發還者應予追繳?(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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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本題應直覺聯想《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關於押標金之規定。答題時除了精確列出法定的七款「不予發還或追繳」情事外,可先於前言簡述押標金之「擔保與懲戒」性質,以展現法理清晰度,提升閱卷印象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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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 押標金之設置目的在於擔保廠商投標之誠信,防止惡意競標、圍標或得標後棄標等行為。依據《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規定,機關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若有特定違法或違約情事,其所繳納之押標金將不予發還;若已發還者,則應予追繳。 【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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