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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戶政] 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第 24 題

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定居簽證
  • B 居留簽證
  • C 禮遇簽證
  • D 外交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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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目的」來思考:簽證通常是國家核發給外國人「進入國境」的許可證。如果一個人已經要達到「安家落戶、永久居住」的地步,這在行政程序上,是否還僅僅屬於一種『入境許可簽證』,還是應該屬於更高等級的『身分認定』程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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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7條規定:「外國護照之簽證,其種類如下:一、外交簽證。二、禮遇簽證。三、停留簽證。四、居留簽證。前項各類簽證之效期、停留期限、入境次數、目的、申請條件、應備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外交部定之。」由上述法條明文可知,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僅包含外交簽證、禮遇簽證、停留簽證以及居留簽證。比對題目選項,居留簽證、禮遇簽證與外交簽證均屬於法定的簽證種類,而法規中並未設有「定居簽證」此一類別。因此,外國護照之簽證種類並不包括定居簽證,本題正確答案為選項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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