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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1年 [文化行政] 文化行政概要

第 三 題

臺灣有許多具文化資產價值之歷史建築在列冊或在有意被指為古蹟前,遭人拆除、破壞或縱火。請就臺灣文化資產保存法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規定,說明審議程序、補償協議。(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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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未列入文資即遭破壞(無名火、突襲拆除)」議題,應立即聯想到文資法與私人財產權的衝突。答題需分兩層次:一是如何透過「暫定古蹟與審議程序」與怪手賽跑(保全程序),二是如何透過「容積移轉與租稅優惠」等補償機制降低產權人反彈(實質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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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臺灣過往常發生具文化資產潛力之建物,在指定或登錄前夕遭「無名火」或怪手突襲拆除的憾事。此現象凸顯了公共文化保存與私人財產權之間的劇烈衝突。為解決此困境,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針對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構了嚴密的審議程序與暫定機制,並搭配相關補償與優惠措施,期能兼顧文化傳承的公益性與保障人民財產權之私益。 【核心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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