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1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3 題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4 項規定,國家對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下列何項原則?
- A 節制資本原則
- B 社會國原則
- C 民生主義原則
- D 企業化經營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經營一家銀行,且這家銀行必須在充滿激烈競爭的金融市場中生存與獲利時,法律會傾向要求這家機構採取『傳統僵化的公務體系規範』,還是應具備『如同民間公司般追求效率與彈性』的管理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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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這題你選擇了 (C) 民生主義原則,這是一個相當典型的觀念混淆。雖然憲法本文第 142 條規定國民經濟應以「民生主義」為基本原則,但這屬於「總綱性」的指導方針;當題目具體詢問「公營金融機構」的管理時,我們必須優先適用《憲法增修條文》的特別規定。
企業化經營與法制彈性
針對公營金融機構,為了提升其在現代市場中的競爭力並打破傳統官僚體制的僵化,《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4 項 明文規定應本著 「企業化經營原則」(Corporate Management Principle)。這項規定的核心價值在於,國家不僅要確保金融穩定,更要賦予機構經營的靈活性。因此,法律特別授權公營金融機構的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使其不必完全受限於一般行政機關的法規體系。這就是正確答案 (D) 的法理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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