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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公職護理師] 行政法、衛生行政及其相關法規

第 一 題

📖 題組:
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7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專科護理師之分科及甄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據此訂定之「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而產生專科護理師,而專科護理師之職業範圍,依據「護理人員法」第 24 條第 3 項、第 4 項之規定,除得執行健康問題之護理評估、預防保健之護理措施、護理指導及諮詢、醫療輔助行為之外,並得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此之「監督」,依據「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第 2 條規定,監督係指由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前或過程中,醫師對其所為之「指示」、「指導」或「督促」,監督不以醫師親自在場為必要。同法第 5 條規定,專科護理師及訓練專科護理師執行監督下之醫療業務,得由醫師預立特定醫療流程。同法第 3 條規定該醫療業務之項目,以正面表列方式呈現。 復依據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衛福部)疾病管制署於中華民國 109 年 4 月 24 日以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致衛福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 COVID-19(新冠肺炎)相關咽喉拭子採檢作業」之疑問,說明:「……二、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傳染病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接觸者檢體,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環境等檢體,由醫事人員或經採檢相關訓練之人員採檢。採檢之實施,醫事機構負責人應負督導之責;病人及有關人員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三、爰此,符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通報條件個案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由醫師採檢為原則,未符合上述條件個案或接觸者之咽喉或鼻咽拭子檢體,得由醫師或其他醫事人員採檢。」 試問:(每小題 15 分,共 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此之「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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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行政行為之定性。考生應依《行政程序法》對於行政處分、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的定義,從「主體與相對人(內部/外部)」、「規範內容(具體/抽象)」及「法律效果(直接對外/內部拘束)」三個層次進行涵攝,判斷該函釋是否屬於行政規則(解釋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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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衛福部疾管署針對「專科護理師可否執行新冠肺炎採檢」所發布之「疾管感字第1090051733號函」,其法律性質究為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 【解析】

小題 (二)

「疾管感字第 1090051733 號函」之法律性質與上述「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法律性質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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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考生對《行政程序法》中「抽象行政行為」的定性能力。解題關鍵在於區分「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應從「有無法律授權」、「是否對外發生法律效果」及「行政程序法第150條與第159條之要件」進行涵攝與比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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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與「疾管署 109 年函釋」在《行政程序法》上之法規範屬性(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之區別)。 【解析】 壹、「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之法律性質:法規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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