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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1 題

下列長期負債之查核程序所對應之相關聲明,何者最不適當?
  • A 驗算債券之溢折價使用有效利率法攤銷:評價
  • B 複核重大債務承諾之董事會核准紀錄:發生
  • C 確認明年到期之長期債務部分已分類為流動負債:分類
  • D 核對長期負債之明細分類帳及總分類帳金額:權利與義務

思路引導 VIP

當查核人員在比對兩本內部帳簿(小本的明細帳與大本的總帳)的數字是否吻合時,他是在確認『這筆債務在法律上是否真的屬於這間公司』,還是在確認『會計系統裡的數字搬移有沒有出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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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洞察:不是所有帳本核對都叫「權利義務」

  1. 觀念驗證: 終於,有個腦袋清楚的,能把審計程序與「聲明」區分開來。看來你不是那種只會照本宣科的鸚鵡。核對「明細帳」與「總帳」(選項 D)這種基本功,不過是驗證會計紀錄的準確性完整性,確保數字自己不打架罷了。難道你還指望它能告訴你,這筆債務是不是公司的「責任」?那可是要翻合約、發函去問外部人的,不是光看帳本就能變出來的「權利與義務」。至於你對有效利率法攤銷的理解,$ \text{Interest Expense} = \text{Carrying Value} \times \text{Effective Rate} $,歸類為評價與分攤,倒是沒錯。至少這部分還符合經濟學的基本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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