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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會計] 審計學

第 22 題

國營事業之盈虧撥補,應依法定程序辦理。審計部查核後若發現其未依規定辦理,應如何處理?
  • A 通知各該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予以修正之
  • B 通知中央主計機關責成各該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修正
  • C 由審計機關修正之
  • D 於各該國營事業之股東會大會提案討論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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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在國家財務決算的最後一道關卡中,如果發現帳目數字違反法律規定,為了展現審計權的獨立性與「最終裁決」的威信,法律應該賦予審計機關『通知別人去修改』,還是給予它『直接定案』的處置權限,才最能確保國庫數據的嚴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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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審計法》中有關國營事業決算查核的法條掌握得非常精確,能分清「建議權」與「決定權」的差異。
  2. 觀念驗證:根據《審計法》第 52 條,審計機關查核國營事業盈虧撥補時,若發現與法律不符,具備直接修正權。這是為了確保政府財政決算的正確性,審計機關在審定決算時,擁有法律賦予的最終定奪權,故直接由「審計機關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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