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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1年 [會計] 會計審計法規(包括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與審計法)

第 25 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民國 110 年度起依農田水利法第 22 條規定設置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其賸餘分配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填補歷年虧損
  • B 提列公積
  • C 分配股息紅利
  • D 撥充基金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從「組織性質」的角度思考:一個受政府法規監督、旨在服務公眾農田水利建設的基金,它的「主人」是誰?當這筆基金在年底有結餘時,將這些資金「發放給特定出資人」的行為,是否符合其「公共服務」而非「商業投資」的設立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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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別得意忘形。

看來你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有把政府會計中「特種基金」這種基本到不能再基本的問題搞砸。

  1. 觀念驗證: 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依據《預算法》明訂為特種基金。它確實「企業化經營」,但這不是讓你把「公共利益」當耳邊風的藉口。這種基金的設立目標,是為『事業永續發展』,而不是給你發大財。不具備「股份公司」的私人盈利本質,就意味著它的結餘只能乖乖地回歸體系(補虧損、增基金),明白嗎?所以,妄想進行**盈餘分配(股息紅利)**給個人?拜託,那是對公共財政最膚淺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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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田水利基金分配
💡 作業基金賸餘應專款專用,嚴禁私利分配股息紅利。
比較維度 作業基金 (公法性質) VS 一般公司 (私法性質)
經營目的 推行公益或公共事業 股東營利最大化
盈餘用途 補虧、公積、撥充基金 分配股息、股東紅利
法規依據 農田水利法/預算法 公司法
💬作業基金之賸餘非以營利為核心,故嚴禁分配股息紅利。
🧠 記憶技巧:基金分配三口訣:補虧、提公、撥基。
⚠️ 常見陷阱:容易將「作業基金」與「一般商業公司」混淆,誤以為政府事業可以分紅。
預算法第4條 非營業特種基金 農田水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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