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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 一 題

一、為健全銀行之經營,銀行法規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並進一步劃分資本等級為不同之監理規範,試請說明其等級劃分之標準與資本適足外各等級之健全經營配套管理機制。(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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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銀行法核心的「資本適足率(BIS)」監理制度。考生應迅速聯想到《銀行法》第44條至第44條之2的規範,答題結構應先依第44條之1列出四個資本等級的劃分標準,接著依第44條之2,針對「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資本嚴重不足」三個層級,分別論述主管機關得採取或應採取的具體監理處置措施,展現對法規要件的精確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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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為確保銀行具備承擔風險之能力並保障存款人權益,《銀行法》第44條明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比率(即資本適足率)不得低於一定比率,並配合早期糾正措施(Prompt Corrective Action, PCA),於同法第44-1條及第44-2條依資本適足程度劃分等級,並賦予相應之監理措施。 【論述】 一、銀行資本等級之劃分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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