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11年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 三 題
三、甲為某財經雜誌社主筆,乙為取得證券投資分析人員資格並任職於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乙以接受訪問之方式常在所出版之財經雜誌發表分析股市行情之文章,甲與乙在未有明確基礎或捏造之訊息連續發表 A 興櫃公司股票將有大漲之訊息,預判很快會進入百元俱樂部,期間甲與乙集資新臺幣一億元並以甲之配偶丙之名義開戶買賣股票,於民國 109 年 12 月底從每股 20 元一路買進 A 興櫃公司股票,並於民國 110 年 6 月趁高價以每股新臺幣 75 元出脫所有持股,半年間獲利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試請說明甲、乙、丙三人是否構成操縱股市行情之犯罪行為及其民事、刑事及行政之法律責任為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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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操縱市場」之認定與多重法律責任。需敏銳察覺:1.「興櫃股票」亦適用證交法操縱市場規定;2.「捏造訊息」屬散布流言操縱;3.「獲利破億」觸發加重刑責;4.「投顧人員」涉投信投顧法特有責任;5.「配偶人頭戶」依主觀知情與否判斷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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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甲、乙捏造利多並集資買賣興櫃股票獲利破億,是否構成證券交易法之操縱市場罪(散布流言)及加重結果?丙提供帳戶是否成立共犯?各當事人之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為何?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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