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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11年 [金融保險] 金融保險法規

第 四 題

四、A 汽車融資公司為 B 汽車公司之關係企業,購車主向 B 汽車公司業務人員支付新臺幣(以下同)5 千元至 2 萬元購買「安心專案」產品,該業務人員將其中一部分資金轉向 C 產物保險公司購買汽車竊盜損失差額險,並依不同購車車價以 2 千 7 百元至 4 千 5 百元不等金額轉交 A 汽車融資公司,A 汽車融資公司於收取後,始向購買「安心專案」之車主提供「丟車賠車」之保證及代步車服務,以承擔 C 產物保險公司竊盜損失差額險所不負擔之折舊及自負額部分等經營模式,本案 A 汽車融資公司與 B 汽車公司是否違反保險法之規定?其法律責任為何?試請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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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實務上著名的「變相經營保險業務」案例(如:丟車賠車專案)。解題關鍵在於運用保險法第1條的「保險定義」來定性A公司的行為是否實質上為保險,接著依據保險法第136條第2項(非保險業禁止經營保險)及第163條(招攬保險須經許可)分別論述A、B公司的違法行為,並對應保險法第167條及第167條之1給出法律責任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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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A汽車融資公司提供「丟車賠車」專案是否構成實質保險業務?A公司與B汽車公司是否分別違反非保險業禁止經營保險業務及未經許可招攬保險之規定?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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