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司律第二試] 憲法與行政法
第 三 題
📖 題組:
一、外籍遠洋漁工 A 及 B 二人,在臺灣受甲漁業公司合法聘用。於其出海作業三個月期間,剛好遇到新冠肺炎疫情來襲,政府宣布三級警戒,全面管制外國人入境。A 及 B 完成捕魚作業回到臺灣,甲漁業公司安排其到桃園國際機場搭乘班機要返回菲律賓時,遭查驗身分。由於 A 及 B 出海作業即屬出境,在完成遠洋捕魚作業要再度入境時,依法應申請臨時停留許可,但甲公司並未協助二人申請,再加上當時受新冠肺炎防疫管制影響,政府亦不接受外國人的入境申請。內政部移民署認 A 及 B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入境須經查驗的規定,因不符合暫予收容的法定要件,遂依同法第 36 條命強制驅逐出國,將其安置於機場管制區內,等待離境班機。A 及 B 認為受到逮捕,非常驚慌,一直大聲叫嚷要見法官。同時間,A 及 B 的其他遠洋漁工朋友,知悉上情,對甲漁業公司竟然沒有協助申請臨時停留許可,也沒有告知新冠肺炎三級警戒期間的入境管制,非常氣憤。A 及 B 的同鄉 C 立即召集遠洋漁工朋友到甲漁業公司前面陳情抗議,並要求老闆出來說明。他們集結在公司門口,甚至蔓延到公司外面的街道上,引發非常多人圍觀。甲漁業公司老闆拒絕出面,遠洋漁工們持續在外面高聲抗議。警方到場後,以該室外集會應依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申請許可而並未申請,認定違法,三次舉牌命令解散。A 及 B 的同鄉 D 決定繼續聲援,以自己為負責人,向轄區警察局申請於甲漁業公司前室外集會遊行。轄區警察局以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為由,駁回其申請。D 不服氣,以臺灣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所有人和平集會的權利,認為集會遊行法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是對外國人的嚴重歧視。
一、外籍遠洋漁工 A 及 B 二人,在臺灣受甲漁業公司合法聘用。於其出海作業三個月期間,剛好遇到新冠肺炎疫情來襲,政府宣布三級警戒,全面管制外國人入境。A 及 B 完成捕魚作業回到臺灣,甲漁業公司安排其到桃園國際機場搭乘班機要返回菲律賓時,遭查驗身分。由於 A 及 B 出海作業即屬出境,在完成遠洋捕魚作業要再度入境時,依法應申請臨時停留許可,但甲公司並未協助二人申請,再加上當時受新冠肺炎防疫管制影響,政府亦不接受外國人的入境申請。內政部移民署認 A 及 B 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入境須經查驗的規定,因不符合暫予收容的法定要件,遂依同法第 36 條命強制驅逐出國,將其安置於機場管制區內,等待離境班機。A 及 B 認為受到逮捕,非常驚慌,一直大聲叫嚷要見法官。同時間,A 及 B 的其他遠洋漁工朋友,知悉上情,對甲漁業公司竟然沒有協助申請臨時停留許可,也沒有告知新冠肺炎三級警戒期間的入境管制,非常氣憤。A 及 B 的同鄉 C 立即召集遠洋漁工朋友到甲漁業公司前面陳情抗議,並要求老闆出來說明。他們集結在公司門口,甚至蔓延到公司外面的街道上,引發非常多人圍觀。甲漁業公司老闆拒絕出面,遠洋漁工們持續在外面高聲抗議。警方到場後,以該室外集會應依集會遊行法第 8 條申請許可而並未申請,認定違法,三次舉牌命令解散。A 及 B 的同鄉 D 決定繼續聲援,以自己為負責人,向轄區警察局申請於甲漁業公司前室外集會遊行。轄區警察局以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第 2 款規定,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為由,駁回其申請。D 不服氣,以臺灣已國內法化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保障所有人和平集會的權利,認為集會遊行法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行的負責人,是對外國人的嚴重歧視。
📝 此題為申論題,共 4 小題
小題 (三)
在 C 之情形,集會遊行法第 8 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事先申請許可,是否違憲?(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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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憲法基本權利與大法官解釋結合的實例題。看到題目,首先要學會「鎖定問題」。題目只問「在 C 之情形,集會遊行法第8條規定,是否違憲?」,這表示你不需要展開論述 A、B 被安置於機場管制區是否涉及收容、提審或人身自由保障的問題,也不需要去處理 D 作為外國人申請擔任集會負責人被拒絕的第10條問題;本題焦點是 C 所召集之室外抗議,能否因未依第8條申請許可即被認定違法。 一、辨識爭點
小題 (一)
A 及 B 可否向法院聲請提審?(25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看到這題首先要冷靜!題目雖然長,背景包含了疫情、漁工、集會遊行等多重事實,但本題只問了一句話:「A 及 B 可否向法院聲請提審?(25 分)」。 首先,你要學會辨識爭點並區分核心與附帶爭點:
小題 (二)
A 及 B 對強制驅逐出國之決定不服,如何請求暫時權利保護?另對原處分,應提起何種類型之行政訴訟?如 A 及 B 離境後,訴訟類型又有何不同?(30 分)
思路引導 VIP
這是一題非常經典的行政救濟法綜合題,結合了「暫時權利保護」、「訴訟類型選擇」以及「提審法」的運用。看到這題,你首先要把問題拆解為三個層次:
- 核心爭點一(佔35%):針對外國人遭強制驅逐出國及留置於機場,應如何請求暫時權利保護?你要注意機制的雙軌性,必須區分「對處分本身」以及「對伴隨處分而來的人身自由剝奪」分別適用何種救濟。
小題 (四)
D 主張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不允許外國人擔任室外集會遊行負責人的規定違憲,有無理由?(20 分)
思路引導 VIP
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但有陷阱的『基本權違憲審查』題型。拿到題目時,不要急著寫『外國人也有人權,所以違憲』,閱卷老師想看的是你有沒有抓到司法院釋字第445號這個直接實務。
- 辨識爭點與區分主次:
📜 參考法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第 1 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第 1 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6 條第 1 項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第 1 項
提審法第 1 條第 1 項
提審法第 2 條
提審法第 3 條
集會遊行法第 7 條
集會遊行法第 8 條
集會遊行法第 10 條
集會遊行法第 25 條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那如果這題在我不知道釋字718的情況還有辦法回答嗎?
緊急性集會之許可制違憲性
💡 緊急或偶發集會若仍要求事前許可,違反比例原則(釋718)。
| 比較維度 | 普通集會遊行 | VS | 緊急/偶發性集會 |
|---|---|---|---|
| 前置時間 | 有充裕準備時間 | — | 事起倉卒或自發聚集 |
| 申請義務 | 6日前申請許可 | — | 期待取得許可後舉行屬苛責 |
| 合憲性狀態 | 採許可制原則合憲 | — | 不排除許可制則違憲 |
💬釋字718要求對於難以期待事前申請的集會類型應予排除許可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