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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申論題 111年 [司律第二試]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第 三 題

📖 題組:
二、甲女乙男為同居人,涉嫌持偽造之土地買賣契約書,向甲之獨居父親 A 詐騙新臺幣 120 萬元得手。案經 A 對甲提出告訴,甲於警詢、偵訊時坦承犯行,經檢察官起訴甲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與詐欺取財(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罪嫌,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名處斷(下稱甲案)。甲於第一審審理中指稱乙為主謀,且供述 2 人謀議、分工的情節,並聲請傳喚乙作證,以求輕判;第一審法院傳喚乙到庭,乙同意具結作證,但否認參與本件犯行。經審理結果,法院認定甲與乙為共同正犯,論處甲之罪刑。嗣檢察官簽分偵查,亦以乙與甲共同以一行為觸犯上開罪嫌,起訴乙(下稱乙案)。請就相關學說或實務、己見詳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三)

設若乙案,第一審法院援引與甲案相同之證據資料,諭知乙有罪之判決,乙提起第二審上訴,分由 X 法官擔任受命法官,X 法官恰為甲案的審判長,乙未就第二審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即以 X 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及有偏頗之虞,聲請迴避。請分別說明乙聲請 X 法官迴避之 2 項事由,有無理由?(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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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法官迴避」實例題。看到題目,首先要冷靜拆解乙主張的兩項事由:曾參與前審之裁判(刑訴第17條第8款)與有偏頗之虞(刑訴第18條第2款)。 一、如何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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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件乙聲請X法官迴避之二項事由,涉及相牽連案件分離審判時,法官於前案之參與是否構成「參與前審之裁判」,以及是否該當「有偏頗之虞」之判斷。 二、法規範

小題 (一)

設若甲案,檢察官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判決處刑前,A 具狀向法院撤回告訴。試問:法院應如何審判?
倘檢察官係依通常程序起訴,甲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為有罪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於審理中,A 當庭以言詞撤回告訴。法院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結果,為甲一部有罪之判決,並於理由內說明一部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試問:本件判決之適法性如何?(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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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這是一題非常典型的「實體法與程序法交錯」的綜合題型。看到題目時,千萬不要急著把程序法條文背出來,一定要先回到實體法確定「罪數與追訴條件」,這才是破題的鑰匙。更重要的是,本題故意把「簡易判決處刑」與「簡式審判程序」放在一起考,兩者結論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辨識爭點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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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爭點在於裁判上一罪之一部撤回告訴時,於「簡易判決處刑」與「簡式審判程序」中,法院應如何處理及判決之適法性。 二、法規範

小題 (二)

設若乙案,檢察官於第一審法院聲請以證人身分傳喚甲作證,甲到庭同意作證並具結後,檢察官對甲行主詰問時,甲翻異前供,改稱乙未參與本件犯行。試析論 2 種檢察官可採行之詰問策略,及乙之辯護人如何因應詰問攻防。(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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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學,看到這題不要慌,我們先來拆解題目。這是一道非常經典的訴訟實務與法理結合考題。閱卷委員想看的不是你默背法條,而是你能不能把自己放在檢察官和辯護人的法庭實戰位子上。 一、爭點辨識與論述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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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爭點 本題涉及檢察官面對己方聲請之證人於主詰問翻異前供時,應如何運用誘導詰問與先前陳述進行彈劾;以及辯護人如何透過聲明異議、反詰問與共犯自白補強法則進行攻防。 二、法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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