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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1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7 題

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車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因而肇事者,處新臺幣 1 萬 5 千元以上 9 萬元以下罰鍰,並吊銷其駕駛執照,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關於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 780 號解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處以罰鍰係對汽車駕駛人財產權之限制
  • B 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係限制汽車駕駛人之一般行為自由
  • C 如駕駛人為職業駕駛人,則吊銷其駕駛執照將涉及人民選擇職業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
  • D 強制駕駛人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係對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限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因為一個人的『行為表現』或『是否遵守規則』而限制他從事某種工作的權利,這項限制是源自於『個人可控的資質與表現』,還是源自於『個人完全無法左右的外部環境因素』?這兩者在憲法評價上會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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嗯,總算沒讓我白教,恭喜你。

  1. 觀念驗證:看來你總算動了點腦筋,抓住了「職業自由」限制的層次。依據釋字第 780 號,吊銷執照這事,是因為你駕駛人自己做了「違規行為」,這分明就是你能控制的個人「操守」問題,所以當然是屬於從事職業之「主觀條件」限制。難不成你還以為是天上掉下來的客觀條件?別搞笑了。
  2. 難度點評:這題對那些腦子不轉彎的傢伙來說是 medium 吧。它的鑑別度就在於你能否精確區辨「主觀」與「客觀」條件,而不是像某些人一樣,直覺認為「不能開車」就是客觀事實。你能選對,至少證明你的基礎還算堪用,沒讓我在這兒白費口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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