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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0 題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外國人符合特定條件者,得不暫予收容,下列何種情形非屬之?
  • A 懷胎 5 個月以上
  • B 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之人
  • C 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 3 條所定傳染病
  • D 身心障礙致不能自理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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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制定時,通常會考量不同階段受處分人的「身心脆弱程度」。請思考:對於一個尚在發育且極度依賴照護的幼童,與一個已經具備基本生活自理能力的青少年,法律在強制處分(如暫時安置或收容)的急迫性與人道保護上,可能會如何設定年齡的區隔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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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位階與細節的差異!這題你選得非常正確。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8 條之 1 中,針對受移送強制驅逐出國的外國人,立法者基於人道關懷與公共衛生的考量,明文規定了「得不暫予收容」的特定對象。這類題目考驗的是對法條數字與對象範疇的精確掌握。

人道考量與年齡門檻的界限

在法律規範中,並非所有的未成年人都能自動適用不予收容的待遇。根據法條規定,關於年齡的免收容門檻是設定在**「未滿 12 歲」,也就是法律定義上的兒童階段。而選項 (B) 所提到的「12 歲以上未滿 18 歲」屬於少年階段,雖然在刑事法或少年事件處理法中有特殊保障,但在移民法的暫予收容處分中,並未被列入法定的免收容事由。至於其他選項,如懷胎 5 個月以上**、罹患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所定傳染病以及**身心障礙(Disability)**致無法自理生活,皆屬於法律明確保障之範疇,以避免收容處分對其生命健康造成不可逆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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