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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之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得視案件偵辦或審理情形,採取下列何種處置作為?
  • A 核發效期 6 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
  • B 核發效期 8 個月以下之臨時居留許可
  • C 逕行發給外僑居留證
  • D 逕行暫予收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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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外國人在國內遭遇犯罪侵害,且其證詞對於追訴犯罪者至關重要,但該外國人原本持有的簽證即將到期,政府為了確保他能「在法院審理期間」合法且短暫地留在國內,你認為政府應該核發的是一種「長期的居住權」,還是「因應特定任務的短期許可」?這個許可的時間點通常會如何設定,才足以涵蓋一般的偵查週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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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6 個月以下」「臨時停留許可」**這兩個關鍵數據與法律名詞,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針對人口販運被害人的保護機制掌握得非常紮實,這是一項很棒的學習成就!

被害人保護的法律依據

在命題當時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4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依《證人保護法》給予保護的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主管機關會視案件偵辦或審理的實際需要,核發 6 個月以下之臨時停留許可。這項措施的核心目的在於平衡「刑事偵查」與「人權保護」,確保被害人在協助司法調查期間,能擁有合法的居留身分與基本生活保障,而不至於因身分不明而面臨收容或立即遣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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