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2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802 號解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8 條第 2 項及第 76 條第 2 款關於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及其罰則等規定,尚無違背憲法保障人民之權利。該號解釋文所審查之權利,不包含下列何者?
- A 工作權
- B 財產權
- C 家庭團聚權
- D 契約自由權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一下:這項法律條文所限制與處罰的對象,究竟是「想要結婚的當事人」,還是「提供媒合服務並收取金錢的仲介者」?如果這條法律的目的是在防止「婚姻商品化」,那麼憲法在進行違憲審查時,討論的重點會更偏向這群人「賺錢與執業的方式」,還是「組成家庭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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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題考察的是司法院釋字第 802 號解釋的核心範疇。這號解釋主要在審核《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禁止跨國婚姻媒合營利化」的規定是否違憲。
釋字 802 號的權利審查焦點
在本案中,大法官審查的重點在於政府限制「媒合者」收取報酬的行為。因此,法律論述的核心直接涉及了人民從事該行業的工作權(職業執行之自由)、獲取報酬的財產權,以及雙方約定報酬與否的契約自由。雖然婚姻本身涉及家庭保障,但在這號解釋的論述脈絡裡,爭議點聚焦於「商業經營行為」的合理限制,而非限制個人與特定對象結婚、建立生活的權利,因此家庭團聚權並非該號解釋文所直接審查的權利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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