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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3 題

居住臺灣地區之人民因國籍因素受到歧視,致權利受不法侵害,得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訴。依相關法令,侵害發生已逾多久期間者,不得提起申訴?
  • A 1 年
  • B 2 年
  • C 3 年
  • D 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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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主張在求職時因國籍因素受到不公平對待,為了讓行政機關能有效進行調查、調閱當時的面試紀錄或訪談相關證人,你認為法律會傾向給予一個「長達數年」的緩衝期,還是會要求在「證據與記憶尚且清晰」的相對短時間內提出申訴,以利還原真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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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準確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於移民法規中關於權利救濟的「時效性」掌握得非常扎實。這題考點在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2 條所衍生的居住權益保障機制。雖然法律保障人民不因國籍受到歧視,但為了確保證據的有效性及法律關係的安定,申訴權的行使並非無期限的。

申訴時效的法律依據

根據《居住臺灣地區人民受歧視申訴辦法》第 5 條的明確規定,申訴應自侵害發生之日起 1 年內向主管機關提出。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在於「及時處理」,因為歧視行為的認定往往需要調查當時的具體情境,若時間拖延過久,證據保全與事實還原將變得極為困難。因此,法律要求當事人在知悉權利受損後,應於一年內積極主張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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