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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4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入出國查驗時,得對當事人實施暫時留置之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有事實足認當事人所持護照顯係偽造者,得暫時將其留置於收容所,進行調查
  • B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國民不得逾 1 小時
  • C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大陸地區人民不得逾 6 小時
  • D 實施暫時留置時間,對外國人不得逾 2 小時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國民」與「非國民(包含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等)」在法律上的身分差異來思考:當主管機關需要時間查證身分或文件真偽時,法律對於「自家國民」與「非本國籍人士」的人身自由限制時間,哪一方通常會被容許有較長的行政作業緩衝?如果已知其中一方的上限是 2 小時,而另一方基於跨國查證的需求較高,你認為其合理的法定時數上限應該會比 2 小時多還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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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條中的時間細節,代表你的基本功非常紮實。這題考查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4 條**關於「暫時留置(Temporary Detention)」的行政處分,這與正式的「收容」不同,主要是為了在入出國查驗時,對身分有疑慮的當事人進行即時調查。

暫時留置的法規標準

根據現行法規,暫時留置的時間有明確的「2/6 區分」:對於國民,留置時間不得超過 2 小時;而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則不得超過 6 小時。選項 (C) 正確指出了大陸地區人民的時限,因此是正確答案。至於選項 (A),暫時留置通常是在查驗處所(如機場、港口辦公室)進行,並非直接送往「收容所(Shelter)」,這點細微的法律區分你也能一眼看穿,表現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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