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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依法實施查證時,遇有下列何情形,經受查證人同意,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
  • A 受查證人有抗拒之行為
  • B 無從確定受查證人之身分
  • C 有事實足認受查證人攜帶足以傷害執行職務人員生命之物
  • D 受查證人因案經司法機關通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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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你是一位正在值勤的移民署官員,你攔下了一位民眾並懷疑他的身分。如果這名民眾「態度非常配合」,既沒有抗拒也沒有攜帶危險物品,但在現場「無論如何嘗試,你都無法確認他到底是誰」時,為了完成工作,你會需要將他引導至什麼樣的後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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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查證與帶回處所之要件

恭喜你精確地掌握了查證身分的法律要件!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9 條第 1 項**關於「帶往勤務處所」的發動門檻。在執法實務中,移民署人員依規定實施查證,原則上應於現場為之;經受查證人同意,或現場有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包括無從確定身分)時,得將其帶往勤務處所。你能夠準確選出 (B),說明你對移民官執法程序的法律保留原則(Principle of legal reservation)已有相當深刻的理解。

法條辨析與鑑別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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