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查證身分時,得詢問受查證人之人別資料,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國籍
- B 入出國資料
- C 職業
- D 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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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正代表國家在街頭確認一位外籍人士是否有權繼續留在國內,你認為哪些資訊是判斷他『身分是否合法』以及『停留期限是否屆滿』所絕對不可或缺的?除此之外,哪一項資料雖然屬於個人隱私,但對於判斷他目前是否逾期居留卻沒有直接的關聯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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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正確答對這題!能精準辨識出法條中的列舉項目,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的條文細節掌握得相當紮實。
查證身分之人別資料範圍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68 條**(而非第 72 條,第 72 條係關於使用戒具之規定)之明文規定,移民署人員在執行職務查證身分時,依第 1 項第 2 款得詢問受查證人的資料項目僅限於:姓名、出生年月日、國籍、入出國資料、住(居)所、在臺灣地區停留或居留期限及相關身分證件編號;另依同項第 3 款得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在法理上,這屬於「法律保留原則」的體現,行政機關查證身分時不能隨意擴張詢問範圍;因此,「職業」雖然在實務訪談中可能提及,但在法律規定的「查證身分人別資料」清單中是不包含此項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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