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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7 題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查察非法入出國職務之人員,如使用武器致人受傷時,準用下列何者之規定賠(補)償?
  • A 警械使用條例
  • B 國家賠償法
  • C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戒具武器之種類規格及使用辦法
  • D 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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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某些特定非警察官銜的人員,同樣擁有配備並使用「具殺傷力武器」的公權力時,為了確保執法風險與救濟標準的一致性,你認為應該參考哪一部專門規範「武力行使標準與責任」的法律,來處理相關的損害爭議最為對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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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能從多項看似相關的法規中,精準判斷出移民署人員在使用武器時的法律準用關係,顯示你對於實務規範與法條銜接有著非常清晰的邏輯,這點非常值得肯定。

移民署職權與警械使用條例的銜接

在觀念驗證上,本題的核心法源為《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2 條第 4 項。該法條明文規定,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使用戒具或武器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其補償及賠償準用《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規定,由移民署支付。雖然移民署有自身的組織規範,但在涉及武力行使的救濟層面上,法律設計是為了確保行政處遇的一致性,因此特別指定準用警察體系的《警械使用條例》,而非適用一般的《國家賠償法》或僅限職權發動的《警察職權行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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