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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A 君,經臺北地方法院法官限制出境,卻搭乘漁船偷渡至大陸地區,之後在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協助下,自大陸地區搭機返臺。內政部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於 A 君入國查驗時,應如何處置?
  • A 依照一般查驗程序查驗許可入國,不作其他處置
  • B 以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 條第 1 項有關出境大陸地區之查驗程序規定,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84 條規定,予以處罰
  • C 以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有關受禁止出國處分而出國之規定,予以處罰
  • D 以違反國家安全法第 4 條 1 項第 1 款有關入出境旅客檢查之規定,依同法第 6 條規定,予以處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的行為同時涉及「不按規定程序出境」以及「違反法院禁止出境的命令」時,這已經超出了單純的行政作業問題。如果我們要找一個具備「刑事處罰」效力、且專門規範邊境移動行為的法律,哪一部法典會針對『明知被禁卻仍偷渡』的行為定有最直接的處罰條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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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規的適用順序!這題的核心在於 A 君的身分與其行為的違法性。A 君雖然是具有戶籍的國民,但其身分正處於被法院「限制出境」的法律狀態。在這種情況下,他規避了正常的入出國查驗手續(漁船偷渡),直接挑戰了國家邊境管理與司法權的行使。

法規適用與觀念解析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第一項**規定,違反本法未經許可入國,或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A 君如所受法院「限制出境」屬本條所稱禁止出國(境)處分,其行為即符合後者的構成要件。雖然 A 君前往的地點是大陸地區,且回程有海基會(SEF)協助,但這些都不影響他先前「受禁止出國(境)處分而出國(境)」既遂的事實。國境事務大隊在查驗入國時,發現其違法事實,便應依此規定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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