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 題
居住我國且持有外僑永久居留證之韓國籍 A 男,與新加坡籍配偶 B 女,在我國生下一子 C。A 或 B應於 C 出生之翌日起幾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許可核發何種證件?
- A 15 日內,臺灣地區居留證
- B 15 日內,外僑居留證
- C 30 日內,外僑永久居留證
- D 30 日內,外僑居留證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外國小朋友在臺灣出生時,考慮到外籍家長可能需要處理國籍證明或體力恢復等行政與生理需求,法律給予的「申辦緩衝期限」通常會比一般國人辦理戶籍登記的 15 日來得更長還是更短?此外,對於一名剛出生的外國籍人士,在尚未經過特殊審核程序前,最普遍用來證明其在臺合法居住的身分證件名稱又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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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規要項!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外國人子女在臺身分的法律時效與證件性質,具備了非常紮實的辨析能力。
外國新生兒的申辦時效與居留義務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6 條第 3 款的規定,在我國出生之外國人,出生時其父或母持有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者,應於出生之翌日起 30 日內,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後核發外僑居留證。因此,選擇 30 日內申請外僑居留證是最穩健且符合法規程序要求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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