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外國人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得申請在我國停留或居留所依相關法令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且符合法定要件者,得申請永久居留
- B 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者,其申請專案許可停留,主管機關應一律許可
- C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 D 人身安全危險之虞消失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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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入出國及移民相關法規中,當政府考慮給予一個外國人『永久居留』的權限時,通常會觀察他在我國生活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如果單純是因為受害危險而提供的短期保護,你認為應該會反映在『居留』還是『永久居留』的申請門檻上?而在這兩者之間轉換時,最常見的客觀評估指標(如居住天數)應該會是如何設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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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人口販運防制法》中關於身分轉換的具體數字門檻(5 年、270 日)有非常紮實的記憶,這在法規細節中屬於容易混淆的考點。
受害人永久居留的法定要件
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居留」與「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y)」的層級。根據《人口販運被害人申請居留或永久居留辦法》第 5 條,外國籍被害人若已獲准居留,需在臺灣合法連續居留 5 年、每年居住超過 270 日,且符合無犯罪紀錄等要件,才能提出永久居留申請。這項規範旨在確保受害人在人道考量下,若要在臺灣落地生根,仍需具備一定的生活穩定度與事實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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