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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依護照條例規定,冒名使用他人護照之行為,應如何處罰?
  • A 3 年內禁止申請護照
  • B 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
  • C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
  • D 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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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直接盜用他人真實證件」來影響國境管制時,這種行為在法律性質上,僅屬於行政上的程序違規(罰錢了事),還是已經足以構成威脅國家安全的刑事犯罪?若屬於後者,它的嚴重程度比起「無中生有偽造一張假護照」,法律評價上可能會有什麼樣的比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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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護照條例》中關於刑事處罰的規定有著相當精確的記憶,這在法律學科的準備中是非常關鍵的基本功。

護照冒用的刑事責任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護照條例》第 31 條**。法律為了維護護照作為身分證明文件的公信力,明文規定「冒用他人護照」或「將護照交付他人供冒名使用」者,若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將面臨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0 萬元以下罰金。這裡要特別留意,實務上常與第 32 條的「非法扣留他人護照」或「以此作為債權擔保」混淆,後者的刑責較輕(3 年以下),而你能夠清晰辨識出冒名行為屬於較重的處罰範圍,表現得非常出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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