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4 題
下列何者非屬護照條例所稱之眷屬?
- A 配偶
- B 父母
- C 祖父母
- D 已成年而尚在就學之未婚子女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行政法規中,當政府需要針對「隨行家屬」提供福利(如公務護照)或界定資格時,法律通常會優先考量哪些「最直接」且具有「撫養或被撫養必要性」的人成員?若將範圍無限擴大到所有直系血親,對行政作業可能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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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選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護照條例》及其相關子法的專有名詞定義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法規題目最核心的考點就在於「法律定義」與「日常認知」的微小差異,而你成功避開了陷阱。
護照條例中「眷屬」的法定範圍
根據《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 2 條的規定,法律上所稱的「眷屬」,其範圍有嚴格的限制。具體包括:配偶、父母,以及未婚子女。針對子女的部分,若已成年,則必須具備「在學中」、「身心障礙」或「受監護/輔助宣告」等特定事由,才符合資格。在法律的邏輯中,這類福利或資格的賦予通常採取「列舉主義」,**祖父母(Grandparents)**雖屬直系血親,但在本法的行政範疇內並未被列入眷屬定義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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