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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5 題

依護照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交護照之效期以 5 年為限
  • B 未滿 14 歲者之普通護照,其效期以 5 年為限
  • C 護照效期屆滿,得予延期
  • D 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者,得申請換發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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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份涉及國家安全與身分辨識的科技證件(如含有晶片與防偽設計的護照)效期結束時,考量到個人容貌的變化以及防偽技術的日新月異,你認為法律會傾向於「直接在舊本子上修改有效日期」,還是要求民眾「重新製作一份包含最新資訊的證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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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實務中的細微差別,正確選出 (C)!這代表你對於《護照條例》中關於證照管理與程序的規範掌握得相當扎實,沒有被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延期」口語所誤導。

護照效期與換發規範

根據**《護照條例》第 11 條**,普通護照效期一般以 10 年為限,但針對未滿 14 歲的孩童,因其容貌變化較快,法律規定其效期縮短為 5 年(選項 B 正確);而外交及公務護照基於任務特性,效期同樣以 5 年為限(選項 A 正確)。至於換發時機,依據第 14 條規定,只要護照所餘效期不足 1 年,持有人即可主動申請換發新照(選項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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