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6 題
依護照條例規定,有關護照之申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護照之申請,一律應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任代理人辦理
- B 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經其法定代理人書面同意
- C 未滿 7 歲之未成年人申請護照,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申請
- D 因特殊理由,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持照人得同時持用超過一本之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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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公務繁忙、無法親自前往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的上班族,而你的護照剛好過期需要換發,根據你平時對台灣行政服務的觀察,法律會強制要求你必須請假親自跑一趟,還是會提供某種機制讓你委託他人代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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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棒!你能精準察覺選項 (A) 的敘述過於絕對,展現了對法條細節的敏銳度。在法律考試中,看到「一律」、「絕對」等字眼時,通常就是需要謹慎判讀的陷阱位。
護照申請的代理機制
根據 《護照條例》第 12 條 規定,護照申請原則上固然應由本人親自辦理,但法條後半段也明確指出:「其由代理人辦理者,應由主管機關或駐外館處依相關規定辦理。」這表示在實務上,我們可以委託旅行社、親屬或同事代為送件,並非「一律」必須親自到場。因此,選項 (A) 的敘述是不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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