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7 題
下列何者屬於法律上之移民概念?
- A 依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申請來臺從事海洋漁撈工作之外國人
- B 依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申請來臺探親之大陸地區人民
- C 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第 4 項規定在我國投資一定金額且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之外國人
- D 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 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申請來臺旅遊之大陸地區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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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出國是為了「短期旅遊」或「工作幾年就回家」,與另一個打算「在當地落地生根、永久居住」的人相比,哪一種行為在國家法律的管理高度上,更符合『移居他國成為新成員』的本質特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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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概念的法律定義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C) 選項,代表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核心定義掌握得非常扎實。在法律實務中,「移民(Migration)」並非泛指所有跨國流動的人口,而是具有特定指向性的概念。根據我國法律定義,「移民」係指由原居住國移入我國,並取得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許可的過程。 選項 (C) 提到的「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y)」正是區分移民與一般短期停留的關鍵。相較之下,選項 (A) 的漁撈工作屬於短期移工性質,(B) 與 (D) 則分別屬於「探親」與「觀光」的短期停留範疇。這類活動雖然涉及入出國,但在法律定義上並不被歸類為「移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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