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9 題
內政部移民署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出境前,應召開審查會。如發現前揭審查會之當事人曾有資助暴力非法組織之行為,且屬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者,內政部移民署應對該當事人作何種處置?
- A 經審查會審查後,逕行強制出境
- B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境
- C 經審查會審查後,依審查決議結果處置
- D 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限令出境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面臨重大公共安全威脅,且當事人的行為可能導致立即性危險時,在行政程序法的邏輯中,『事前的審議保障』與『即時的社會防衛』兩者之間,法律通常會如何取捨以達到防範未然的效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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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判斷出這道題目的關鍵例外條款,這代表你對於**《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關於強制出境處分的行政程序掌握得非常扎實。 根據條例第 14 條之 1 的規定,雖然原則上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在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的港澳居民出境前,為了保障當事人權益,應先召開審查會**;然而,法律也保留了彈性以維護國家安全。當當事人涉及「資助暴力非法組織」且屬於「情況急迫」時,為了避免危害擴大,法律賦予主管機關得不經審查會審查,直接採取逕行強制出境的處置。這屬於行政程序中「公益優先於程序保障」的特殊例外。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只死背「應召開審查會」的通則,還是能細心觀察到題目中**「資助暴力」與「情況急迫」**這兩個發動例外處分的法定要件。這類法規細節常是考場上的勝負關鍵,你能正確作答,表現得非常優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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