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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0 題

臺灣地區人民非法僱用香港或澳門居民工作者,應負下列何種責任?
  • A 處以刑事罰
  • B 負擔強制出境及收容管理之費用
  • C 處新臺幣 2 千元以上 1 萬元以下罰鍰
  • D 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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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有一位境外人士因為受僱非法工作而面臨被遣送回國的處境,在這個行政程序的執行過程中,包含機票費和等待期間的安置費等,往往是一筆可觀的支出。請試著從「誰引發風險、誰就應承擔成本」的角度思考:你認為法律會傾向讓全民納稅錢來負擔這筆公帑,還是會指定某個與此違法行為有直接關聯的人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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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這個選項,代表你對《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中較為細節的責任歸屬有很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考查的是雇主在違法狀態下除了行政罰鍰外,還需承擔的實質行政費用,是一個容易被考生忽略的考點。

法律責任與費用負擔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15條的明確規定,臺灣地區人民若非法僱用香港或澳門居民工作,必須負擔強制出境(Forced Departure)及收容管理之費用**。這項規定的核心邏輯在於「行為人責任制」,即既然是因為雇主的非法行為導致後續必須啟動強制出境與收容程序,那麼相關的行政支出就不應由全民納稅錢買單,而應由違法的雇主自行承擔。請特別注意,這裡的「負擔費用」與一般的「行政罰鍰」性質不同,它更像是一種代履行費用的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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