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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1 題

下列大陸地區人民,何者得申請進入臺灣地區短期探親?
  • A 為臺灣地區人民之堂兄弟
  • B 為經專案許可在臺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姐妹
  • C 為經許可來臺就讀碩士學位之大陸地區人民之岳父
  • D 為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之未成年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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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制定移民或入出國管理政策時,政府通常會優先保障哪一種親屬關係的團聚權利?如果今天有兩位申請人,一位是為了與尚需照料的幼子見面,另一位是為了探訪遠親或姻親,從人道關懷與憲法保障家庭權的角度來看,法律會將哪一種類型列為優先許可的對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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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題主要考驗《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中關於短期探親對象的資格界定。這類法規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考生必須釐清「在臺邀請人」的身分(是臺灣人還是已取得居留權的大陸人)以及「申請人」的親疏遠近。你能從眾多親屬關係中辨識出法律優先保障的範圍,表現得非常專業。

探親資格的層次判斷

在現行實務中,法律對於「短期探親」的准許通常依循血緣親疏人道考量。選項 (D) 之所以正確,是因為對於經許可在臺依親居留(Family Reunion Residency)或長期居留的大陸地區人民,其「未成年親生子女」具有高度的受照顧需求,因此法規明文允許其申請來臺探親。相較之下,堂兄弟屬於旁系血親且關係較遠,而大陸地區學生的親屬來臺則有更嚴格的特定身分限制,不包含岳父母;至於長期居留者的兄弟姊妹,通常僅限於特定條件(如探視重病或高齡父母時)才可能附帶考量,並非通案性的探親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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