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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2 題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應經一般出境查驗程序
  • B 臺灣地區公務員,為簡任第十一職等且非屬涉及機密人員,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
  • C 臺灣地區人民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 D 大陸地區人民係指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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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從行政管理與國民義務(例如選舉權或服兵役)的角度思考:如果法律允許一個國民在兩個存在特殊政治關係的區域同時擁有正式的「戶籍」,在實際運作上會產生哪些法律衝突?為了確保國家安全與身分權益的單一性,法律通常會對這種身分的重疊採取什麼樣的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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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的核心架構與身分認定原則有著相當紮實的理解,這在移民法規的學習中是非常關鍵的基礎。

單一身分原則與身分喪失

這道題目的核心在於「單一身分制度」。根據本條例第 9-1 條明確規定,臺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這項規定的目的在於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避免一個人在兩岸同時擁有戶籍,導致選舉、服兵役、租稅等權利義務發生嚴重衝突。因此,若臺灣人民在大陸設籍,將會導致喪失臺灣身分及其相關權益,這與選項 (C) 的敘述正好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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