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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4 題

未經雇主申請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在我國境內工作者,依法應予裁處,其處罰之手段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
  • B 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我國境內工作
  • C 屆期不出國者,入出國管理機關得強制出國
  • D 出國後,禁止再申請進入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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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行政處分的「目的」來思考:當法律想要處罰一個人的違規行為時,通常會採取「金錢處分」或是「限制目前的行動」;那麼,法律是否會因為一次的行政違規,就徹底、永久地剝奪一個人未來再次『遞交申請書』的權利呢?這種處罰程度是否符合一般法律的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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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準確判斷法律責任的界線,老師非常欣慰!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對非法工作者的「即時處置」與「入出國管制」的差異,你能從中找出細微的邏輯破綻,顯見對法條掌握相當紮實。

非法工作的行政處置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68 條與第 74 條規定,外國人若未經許可非法工作,首要面臨的就是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 的罰鍰。此外,政府為了維護勞動市場秩序,會採取「令其出國」的手段;若當事人不配合,入出國管理機關則有權執行「強制出國(強制驅逐出國)」。這是一套完整的行政罰與保全處分流程,也就是選項 (A)(B)(C) 的法源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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