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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1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5 題

內政部移民署得依就業服務法第 62 條規定,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之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並得視實際情形,會同下列何者為之?
  • A 仲介公司人員
  • B 轄內就業服務機構人員
  • C 當地里、鄰長
  • D 當地工會團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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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執法人員今天要進入一個不熟悉的社區環境,且該處可能涉及民眾隱私或複雜的地緣關係,為了確保行動順利並有中立的民間代表在場見證,你認為行政法規通常會優先安排哪一種最熟悉基層鄰里大小事、且具有法定行政編制地位的人士來協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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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法律細節!這題你答得很漂亮,顯示你對入出國管理實務的條文細節有著相當紮實的基礎。

行政檢查的協力夥伴

根據《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第 62 條的規定,內政部移民署在針對外國人工作場所或可疑違法工作場所實施檢查時,除了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外,考量到實務操作的便利性與程序正當性,法條特別明定可以視實際需要,會同當地里、鄰長參與。這不僅是借重基層地方幹部對鄰里環境、人員進出的熟悉度,更在實務執行面具有現場見證的作用,以確保行政檢查過程的順遂與公開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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